
在現代數位化的時代,線上賭博已經成為許多人娛樂的一部分。
然而,這種形式的賭博是否合法,一直是法律專家和法庭爭論的議題之一。
核心問題在於,當我們參與線上賭博時,我們是否涉及到刑法上的違法行為?
首先,讓我們關注刑法第266條第1項,該條規定了普通賭博罪,
但關鍵在於該網站是否可以視為「公共場所或公眾得進出之場所」。
這一問題引發了正反兩種觀點。
反方觀點認為,網路是虛擬空間,使用者彼此不需面對面相遇,
也無法共同感知和穿梭於現實空間中,因此不符合「公共場所或公眾得進出之場所」賭博的要件。
這種觀點認為,使用電腦網路進行賭博不應構成普通賭博罪。
另一派觀點則主張,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指的「賭博場所」觀念
不僅限於實際可供人前往的特定空間或場地。
科技的進步已經使各種通訊工具,包括電話、傳真、電腦網路和行動電話下載的通訊軟體等,
成為傳達賭博訊息的工具。
無論是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進行投注,還是親自前往實體場所進行投注,
僅僅是行為上的差異,並不影響將其視為在特定場所從事賭博犯罪行為的認定。
值得注意的是,刑法對於賭博行為的指責程度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。
然而,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法律風險,選擇信譽良好的娛樂城是非常重要的。
在這個法律不明確的領域,謹慎行事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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